毕某灵将朋友牛某诉至法院,索有350余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牛某则称,自己遭遇套路贷,真实借款只有68万元,12张借条中的后8张系高利的利息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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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中确认,案涉借款约定月息高达7分。牛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毕某灵支付利息104.5万元。
2021年9月26日,川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牛某偿还原告毕某灵借款本金324.8万余元,利息255.5万余元。
对于应还金额,法院依据的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过,判决前,该所曾向法院发函退卷,明确要撤回鉴定意见,称已超出其能认定的范畴。
只借了68万元,除去已支付的100多万元,还要偿还本息合计580万元?牛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5日,周口市中院二审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年2月16日,川汇区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牛某再次上诉。据悉,该案重审二审即将开庭。
【朋友间的高息巨额借贷纠纷】
毕某灵将牛某告了,索有350余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判决书显示,毕某灵诉称,牛某与他人成立货站急需用钱,向她请求帮忙借款。从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她借给牛某356万余元。
对于具体借款细节,毕某灵说,她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分12笔把钱支付给牛某,对方每次都向她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和按月支付。
毕某灵提到,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向她按约定支付了利息。但自2016年下半年起,就不再按时支付利息。经她多次催要,至2020年9月,又陆续支付部分利息,现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和剩余利息。
而牛某答辩时说,毕某灵起诉内容不属实,她们之间只有四笔交易真实,借款合计68万元。其余的8张借条,实质是毕某灵按超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强制她出具的利息欠条,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
牛某称,截止2017年12月,她不仅将所欠本金68万元全部还完,还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164万,其中超出年利率24%的违法利息就有75万余元。毕某灵应这75万余元返还。
还完款,对方为何仍有欠条?牛某解释说,2015年12月,毕某灵提出,68万的4张借条太多,不方便保存。外加近4万利息,更换为一张72万的总借条。她未辨真伪,便将毕某灵提供的4张借条撕掉。然而,那4张借条原件竟再现法庭。
【法院确认借款年息高达84%】
对于借款明细,川汇区法院判决提到,根据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该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至2017年,被告牛某多次向原告毕某灵借款。并向原告出具12张借条,前四笔包括:2015年8月12日借款金额10万元,每月付利7000元;2015年8月20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2.8万元;2015年9月24日借款金额10万元,每月付利7000元,2015年11月12日借款金额8万元,每月付利5600元。上述共计合计68万元本金,被告予以认可。
后八笔包括:2015年12月6日借款金额72万元,每月付利5.04万元;2016年1月7日,借款金额15万元;每月付利息1.05万元;2016年5月12日,借款金额5万元,每月付利息3500元;2016年9月25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息1.2万元;2017年2月13日,借款金额6.5万元,月利息4550元;2017年3月23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2万元;2017年12月3日,借款金额50万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2017年12月8日,借款金额60万元,每月付利息1分。
以上借款金额共计288.5万元。另查明,被告牛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毕某灵支付利息104.5万元。
笔者注意到,按月息7分计算的话,借款年息将高达84%!
【“左右逢源”的审计报告】
据悉,此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还委托了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账目的司法审计鉴定。
这家会计事务所于2021年5月15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其中提到,经检验鉴定得出,对于12笔本金356.5万元借款中,只有2笔借款是通过转账形转给牛某,其余10笔未见毕某灵与牛某转款记录,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或者是毕某灵借刘某良款再转借给牛某,但所提供资料无法表明银行流水上所标注的取现情况是用于毕某灵与牛某借款中;也无法反映毕某灵与刘某良之间存在的真实借贷关系,以及毕某灵与刘某良之间的借贷用于牛某借款中。
经检验鉴定得出,毕某灵的银行账户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共收到牛某转款66笔合计金额115.1万元。
根据毕某灵所提交的借款本金354.65万元及支付利息104.5万元的明细汇总进行核对、统计并核算,根据法律认可的借款利率,计算出所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在本金中(将其)扣除后剩余本金及应付利息金额。
经检验鉴定得出,毕某灵与牛某借款纠纷案中,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牛某所欠毕某灵本金按照324.8万余元计算,应付利息为255.5万余元。
一边称现有资料无法表明相关取现系用于涉诉借款,一边又计算出应还本金及利息,这份《鉴定意见书》可谓“左右逢源”。
【一审判令偿还本息58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据悉,上述《鉴定意见书》出炉不久,该会计师事务所便向法院出具《退卷函》,撤回已提交的鉴定意见,称此案焦点集中在12张借条的真伪及其所代表的本金或利息的内涵,这超出该所能认定的范畴,但其对鉴定结果影响很大,也会极大影响报告的结论,因此提出退卷。
不过,川汇区法院在判决中仍引用了上述鉴定得出的应偿还本金及利息金额。
2021年9月26日,川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牛某偿还原告毕某灵借款本金324.8万余元,利息255.5万余元。
法院认为,牛某称后八张借条均为前四张借条共68万元本金衍生出的利息,且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所写,但按68万元借条中约定的月利息7分计算,本金加利息远超2015年12月6日的借款金额72万元。2015年12月6日之后出具的借条,均为前期借条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并不能与前期的本息之和相印证。因此,被告辩称后8张借条均为前4张借条衍生的利息,该院不予认可。
一审宣判后,牛某提出上述。2021年12月15日,周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川汇区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在裁定中指出,针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及还款情况,一审应当进一步查明,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重审后“复刻”原一审判决
法院二次委托鉴定仍遭退回】
此后,川汇区法院另行组建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重审。期间,法院还更换了会计事务所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2023年2月9日,更换后的会计事务所以“因现有证据不充分,致使案件无法进行鉴定”为由,退回鉴定。
2023年2月16日,该法院重审又作出了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后8笔借款共计288.5万元,仅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而没有转账凭证,且被告对该8笔借款并不认可,对此,应当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称,证据证实,毕某灵向牛某出借款项存在现金交易,牛某对现金交易书写的借条未提出过撤销请求,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104.5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对后8笔借款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重审一审判决的偿还本金及其利息金额,法院仍是依据其第一次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称,在鉴定过程中,未发现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资质鉴定行为,因此该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宣判后,被告牛女士再次提出上诉。据悉,此案二审即将开庭。
【疑点重重的“三角债”
农民出借百万不清楚是否归还】
值得一起的是,先后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这起借贷纠纷暴露出的疑点越来越多,且有诸多令人费解的细节。
案件资料中,被告牛某提到,毕某灵原是电业局会计,其丈夫是审计局工作人员,她与丈夫均系公职退休人员。小城市公职人员的家庭合法收入,有能力出借350多万元吗?
即便如庭审笔录所载,毕某灵的出借款中,有200多万是她从两位朋友那里借来的。出庭帮她作证的朋友范某金说,2015年底借给毕某灵80万元,2017年逐步还完。在高额外债没索回的情况下,一年多时间,还清了80万元借款,这听着靠谱吗?
另一位出庭帮毕某灵作证的朋友高某良,一份在案《保证书》显示其是务农的,却在两年间分三次借给毕某灵148万元,并且对于这笔钱是否还清,他表示“不清楚”。这样“财力雄厚”、“不计得失”的农民多见吗?
案件资料显示,牛某不认可的后8笔借款,均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出借。毕某灵多年从事会计,按常人理解,其处理账目应该不会少,习惯性选择应该是划、转账,毕竟,钱经过银行流水、账目“留痕”才最清晰,但她借款时却频频用大额现金,这合乎情理吗?
毕某灵诉称,自2016年下半年,牛某就不再按时付利息了,可此后一年半里,毕某灵仍持续借给牛某高达200余万元现金,不担忧能否收得回吗?
据悉,此案重审二审的主办法官,跟原二审系同一人。之前,该法官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这回,二审该好好调查一下后8张借条的真实性了。
涉及大几百万的本息偿还,对于哪一方当事人、哪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件小事。期待周口市中院再次二审时,能通过法庭调查还原真实情况,让双方当事人均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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