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出行休闲!广州拟规定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行电动自行车等

来源:新快网时间:2023-08-15 06:02:45

新快报讯《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于2023年9月下旬提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广州人大官网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征求意见稿》对公共休闲场地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资料图片)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的车辆除外。

其中,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违反本规定,由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违反本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为了方便市民确认是否能够进入公共休闲场地,《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同时,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并进行维护管养。

为给市民群众提供出行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和便民、安全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市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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