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死亡”——王先生愤而将报道不实信息的报社告到法院。近日,海淀法院认定报社构成侵权,判令报社更正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王先生看到被告报社发布的一篇报道,该报道中写明其本人已经“突然离世”“不在了”,王先生倍感气愤,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把报社及被采访人李先生诉至法院。王先生举证称,报社发布的报道中虚构“合伙人突然离世”“现在王先生不在了”等情况,但客观事实是“我至今仍正常生活”。
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报社在报道中对涉及他人生死与否等重大名誉事项,应当谨慎核实,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该报道已经发布,且被多家媒体转发,影响范围大,对其造成较大损害。
(资料图)
被告报社辩称,其对于王先生没有侵权行为。“涉案报道中涉及王先生的部分仅有78个字,涉及内容均为被采访人李先生所述,记者采访所得,涉及部分均以事实为依据,涉案文章中涉及的‘不在了’,可以有多种解释。”报社代理人还提出,报社已经对于报道中涉及王先生的部分进行了删除,而且王先生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也未证明与报社存在因果联系。
被告李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法院核实了报社提供的李先生的采访录音,可以明确李先生陈述涉及王先生的相关内容为其合伙人的爱人去世,而并非涉案报道中所写合伙人去世,涉案报道中有关“合伙人突然离世”“现在王先生不在了”等内容与事实并不相符,极易被读者理解为王先生本人已经去世。由于报社在刊登报道时,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责任,导致涉及王先生的报道内容明显失实,报社相关报道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名誉权,报社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所述内容并未侵害王先生的名誉权,因此,王先生起诉主张李先生与报社共同承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报社对其报道中涉及王先生的失实内容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内容在其报纸、官网上刊登;报社在其报纸及官网上刊登声明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同时,报社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吴昆
编辑 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