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如何继承(一)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姜某4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姜某1、姜某2和姜某3。姜某1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李某2。姜某3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孙某于2018年去世,姜某4于2019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1号房屋原为姜某4承租的公房。2005年开始危旧房改造拆迁,2007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记载: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姜某4,1号房屋建筑面积42㎡,孙某自愿购买2号房屋。附件《危改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中记载了购买安置房价款的计算公式。公式中包含了:1号房屋的面积,姜某4与孙某的88年工龄,安置人口减免等优惠。折抵后实际购房金额由孙某和姜某5支付。2016年,孙某取得2号房屋产权证书,孙某和姜某4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二人去世后房屋空置。
现2号房屋经评估,总价为600万元。
姜某1、李某1、李某2、姜某2要求2号房屋归姜某1所有,姜某1给付姜某3、姜某2每人160万元,给付李某1、李某2每人35万元;姜某3则主张2号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如果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并判决实物分割,同意房屋归姜某1所有,姜某1给付其房屋折价款。
【争议焦点】
2号房应该如何分割?
【法院认定】
关于2号房屋的分割。该房屋系由姜某4承租的1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由孙某签订《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并由孙某和姜某4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亦登记在孙某名下,故应属于孙某和姜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系被安置人,孙某和姜某4基于四人的户口在被拆迁范围内享受了国家的优惠购房政策,故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对2号房屋享有一定权益,在将2号房屋作为孙某和姜某4的遗产处理前应当先行扣除应当给付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的补偿款。关于补偿款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当时的拆迁政策、2号房款的出资情况、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对于房屋安置及购房款的影响、现房屋价值等因素酌定为60万元,该款项应当由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平均分得。扣除上述补偿款后,剩余房屋价值应归孙某、姜某4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法院判决】
2号房屋归姜某1所有,姜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姜某2房屋折价款180万元、给付姜某3房屋折价款180万元、给付李某1补偿款15万元、给付李某2补偿款15万元、给付任某补偿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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